2007年12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噪音
    噪音严重影响休息,可否提前终止合同?

  今年10月19日,我们通过中介租了一套房子,租期半年,月租金1200元,并先付了3个月房租和押金(1200元)。可是,入住后发现每天早上5点多就开始有噪音,原来是旁边菜场的制冰场发出的。我们向城管部门投诉,他们的检测结果是噪音超标,并要求限期整改,但是情况迟迟没有改善。我们实在受不了,就提前搬出了,谁知房东却扣了押金作为违约金。后来我们交涉时才知道,噪音的问题已经有很长时间了,但房东出租房屋时却故意隐瞒。请问,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该怎么办?房东扣下押金有道理吗?
  读者:邵女士

 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:居住用房应当符合常人饮食居住的基本要求,这是《合同法》规定的居住用房出租人的根本合同义务。
  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。法定解除,即违约方违反了根本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,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。约定解除,即双方订立合同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,达成一致后将原合同解除的情况。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、赔偿损失及财产恢复原状。
  结合你讲述的情况来看,如果你们在解除租房合同时没有书面约定你方自愿放弃押金,也没有约定双方债权债务无涉、两清等情况,你方就可以房东严重违约为由,依据《合同法》第94条的规定,向房东主张解除合同后返还押金的权利。城管部门的噪声检测资料,可作为房东违反根本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。
  但是,由于本案案值较少,诉讼耗时耗力,建议尽量协商解决。如协商不成,请权衡利弊后启动诉讼程序。